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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庆学院书院导师工作条例
2013-06-15 15:40 明智书院 

肇庆学院书院导师工作条例

第一章

第一条为落实“以生为本,以质立校;学术并举,崇术为上”的办学理念,更好地发挥学生生活社区育人功能,促进学生个性发展,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,学校决定试行学生生活社区书院制改革,在书院推行导师制。

第二条导师制是为书院配备指导教师(简称“导师”)的一种制度,建立导师制是推行学生生活社区书院制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,是加强师生交流,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。

第三条为全面规范书院导师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章 导师职责

第四条了解书院的发展目标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、智、体方面全面发展。

第五条根据书院建设目标,结合社会需求和学生个体差异,对书院文化建设、学生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性建议。

第六条制定学期工作计划,积极参与书院发展,根据书院工作安排经常深入到书院为学生提供辅导和指导,发挥导师的积极性和引导作用,形成导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。

第七条通过师生交流,掌握书院学生的思想、心理和学习状况,及时提供辅导支持。

第八条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专题读书沙龙活动、素质拓展活动、个性化辅助、社团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等,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定期举行读书沙龙、报告会、讲座或团队活动等非课程形式的文化活动,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,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,提升学生综合素质,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。

第九条关注学生的成长进程,指导学生制定学习和发展计划。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,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。

第十条参加书院有关教学、学生工作会议,组织指导导生开展学生各项活动。

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

第十一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。具有现代公民社会观念和民主教育理念,热心教育事业,关心学生发展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

第十二条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、良好的职业道德、较高的学术文化水平和严谨的治学态度,作风正派,工作认真负责,言传身教,为人师表。

第十三条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,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

第四章 导师聘任

第十四条导师实行聘任制,由书院院长提名,报学校审核备案,由书院院长聘任。

第十五条导师聘期一年,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可续聘。不合格者应及时解聘。

第十六条书院根椐学生规模,聘任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,按1:500配备兼职导师。

第五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

第十七条书院设立导师委员会,导师委员会主任由书院院长兼任。导师在书院导师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十八条书院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例会,听取工作汇报,总结导师工作,不断提升导师工作实效。

第十九条导师根椐工作职责,建立导师个人工作日志。

第二十条导师每年度考核一次,考核时提交工作日志,填写《书院导师年度工作考核表》,并向导师委员会述职。在导生、导师评价的基础上,确定考核等级: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导师考核分书院院长、导师、导生和书院学生等类别考核,考核结果由导师委员会认定并存入本人档案。

第六章 导师待遇

第二十一条实行导师岗位津贴。学校每学年划拨给每个书院1.5万元作书院兼职导师岗位津贴,由书院根据导师表现给予发放。

第二十二条设置“优秀导师奖”。每学年开展一次评优活动,根椐年度考核结果,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导师,授予“优秀导师”称号,在职称评定与年度考核时与校级奖同等效力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书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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